法定代表人:梁荣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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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1-54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1-548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1-54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诉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1-548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1-548-02号)及送达回执、东莞市盛楷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表、东莞市盛楷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梁荣秋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说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000元。
罚款合计:14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1日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1-54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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