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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新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30 17:4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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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东莞市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定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且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提出工伤定点申请: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如属部队驻粤医疗机构的,还需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互联网医院须依托其实体医院申请。

  (三)不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四)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或职业病防治的科室、设备、人员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机构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五)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接,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就医管理、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待遇查询等服务。

  (六)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的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等。

  (七)遵守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八)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评估申请表(附件1,纸质原件一式5份,电子版1份);

  (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纸质复印件1份);

  (三)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纸质复印件1份);

  (四)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纸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同一人可只提供1份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所有页纸质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市卫生健康局的医院管理级别文件(如有,所有页纸质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军队医疗机构为民医疗服务许可证(如有,所有页纸质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申请时间与地点

  (一)申请时间

  自2021年10月11日起工作日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提出工伤定点申请。

  (二)申请地点

  申请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向执业地点所在镇街(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机构为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分院或门诊部)的,向总院执业地点所在镇街(园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各镇街(园区)社保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dghrss.dg.gov.cn/ztzl/shbxxxgk/zjywlxfs/index.html)的“联系方式”中查阅。

  四、申请流程

  工伤定点工作分为系统改造、资料受理、资料审核与核查、现场评估、结果公示、协议签订、名单公布等七个步骤。

  (一)系统改造

  医疗机构按《MIS-CS-2015-7_CS_SJ_广东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联网结算接口规范 V2.1_20230727》要求(相关要求可自行到百度网盘下载,下载地址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Z6VmsxvIup4UekMxvnG0Mw提取码: c97w)对医疗机构HIS等系统改造,对照接口规范要求进行内部测试,并内测通过。

  (二)资料受理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凭纸质版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并同步通过U盘报送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核时间。

  医疗机构不符合申请条件(一)、(二)、(三)款的,不予受理。

  (三)资料审核与核查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申请后,对其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及核查。

  (四)现场评估

  社保经办机构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评分表》(附件2)逐项打分,形成评估结果。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估合格;得分90分以下的,评估不合格。

  符合医疗保险评估条件并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的下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规定不再进行评估。

  评估不合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医疗机构及相关理由。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另行组织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2、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纳入,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未满3年;

  5、因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协议机构被解除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未满5年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结果公示

  市社保经办机构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dghrss.dg.gov.cn/xwzx/gsgg/shbz/index.html)公示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投诉且经核实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不签订服务协议。

  (六)协议签订

  市社保经办机构与通过评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七)名单公布

  市社保经办机构在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社保频道及时公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申请要求

  (一)申报工伤定点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请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材料提交类型及要求:

  纸质原件:电脑填写(除法定代表人签章处)完毕后用A4纸双面打印,并每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一个“医疗机构名称”一致(下同)。

  纸质复印件: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每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须以“材料名称+第一个医疗机构名称”为文件名命名(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评估申请表+东莞市**医院”)。

  (四)工伤定点工作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769-22332685。

  附件:附件1.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评估申请表.pdf

                         附件2.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评分表.pdf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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