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 陈基球 ,公民身份号码: 432524******061X
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苏俄村******
我中心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5〕第31001号)(详见附件)。 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我中心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还款项共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划入账户名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入银行:广发银行东莞城中支行,划入账号:106004516010002356,并将偿还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报东莞市企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5〕第31001号).pdf
地址: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30号企石人社分局业务二股 邮编:523500
联系人:刘小姐 电话:0769-86669973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8日
公告时间: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公告地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石分局公告栏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