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
姓名:裴贻民,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017
住址: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
2025年05月06日,我中心作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东社保中心追字〔2025〕第26002号)(详见附件),主要内容为:你于2020年08月17向我中心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我中心作出《东莞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业务流水号2008171501324882),从2020年09月至2021年06月支付失业保险金15480元、从2020年09月至2021年06月支付求职补贴1307.7元,2020年09月按支付新办法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5812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一物价上涨挂沟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17〕14号),从2019年10月起支付价格临时补贴106元。经核查,你于2020年11月在湖南常德津市市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故你在我中心领取的2020年11月至2021年06月支付失业保险金12384元、求职补贴435.9元。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壹拾玖元玖角(¥12819.90元)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属于多发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起90日内退回我中心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壹拾玖元玖角(¥12819.90元)。并将退回情况及相应的退款凭证书面报东莞市大岭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二股。由于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上述《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送达给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东社保中心追字〔2025〕第26002号).pdf
联 系 人:郑土华、袁锋 联系电话:0769-81580289
联系地址: 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业务二股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05月21日
公告时间:2025年05月21日至2025年06月20日,公告地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岭山分局公告栏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