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决定人:
姓名: 李朝禄 ,性别: 男,公民身份号码: 510228********4110
住址: 重庆市铜梁区*******
李朝辉于 2012年9月17,发生工伤事故后死亡,经申请,我中心作出《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东社保中心工伤支决字第20499768号),从2012年10月开始按月支付李国明、曹淑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丧失供养条件为止。
经核查,李国明于2014年3月29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2014年6月,曹淑均于2021年9月5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2021年10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人员丧失领取待资格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发相关待遇费用的,应当及时退还”的规定,我中心于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支付给李国明的工伤保险待遇4460.40元及2021年10月给曹淑均的工伤保险待遇142.00元,共计
4602.40元不符合工伤待遇支付条件,属于多发错发待遇。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我中心于2025年4月19日向你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待遇)退款通知书》(东社保中心退字2025第00007号)。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小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90日内,退回我中心多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肆仟陆佰零贰元肆角(¥4602.40元),并将退回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报东莞市茶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回款项划入账户名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入银行:广发银行城中支行,划入账号:106004516010002391。(退款时请备注“退回李国明、曹淑均多领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联 系 人:刘俏梅 李庆丰 联系电话:0769-81861375
联系地址: 东莞市茶山镇南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A栋二楼4号厅茶山人社分局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书(东社保中心追字〔2025〕第00012号).pdf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06月26日
公告时间:2025年06月26日至2025年07月25日,公告地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公告栏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