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单位):张辉明(东莞市虎门畅辉纸制品加工厂经营者),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5753。
我中心于2026年6月3日作出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49号)(详见附件)。 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中心催告你(单位)自收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万陆仟贰佰柒拾叁元整(¥1106273.00元),划入账户名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入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中支行,划入账号:106004516010002391,并将偿还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49号).pdf
联系人:李庆丰 梁洁蓓 电话:0769-22489990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路莞城段168号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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