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潘邓想,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2725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姓名:李淑珍,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502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姓名:周芷晴,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44030320******6929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潘家满于2005年6月9日提交《退休人员申请表》,我中心作出《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NO:23-2005-0012),从2005年7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经核查,潘家满自2005年7月起在东莞市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我市与深圳市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我中心从2012年9月开始停发潘家满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的规定,潘家满于2005年7月至2009年12月重复领取的养老金无需清退,但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在我中心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共计42132元属于多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退回我中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抵扣个人账户剩余金额4955.35元后,仍需退回37176.65元。
以上事实有东莞市养老待遇发放记录以及参保人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潘家满法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潘家满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将潘家满多领取的人民币叁万柒仟壹佰柒拾陆元陆角伍分(¥37176.65元)养老保险待遇退回我中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由于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上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退款通知书》送达给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退款通知书》东社保中心退字〔 2026 〕第31005号.pdf
联 系 人:刘小姐 联系电话:0769-86669973
联系地址: 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30号东莞市企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4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