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李新平,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身份证号码:441900********4557。
我中心于2026年9月17日作出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84号)(详见附件)。 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中心催告你自收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回款项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捌角玖分(¥133760.89元),划入账户名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入银行:东莞银行营业部,划入账号:540008801002633。并将退回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社保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84号).pdf
联系人:吴正子 电话:0769-22331966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路莞城段168号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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