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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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网 |
被处理人:周焕麟。
身份证号:44252719********62。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街**号。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依法作出了《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培〔2021〕5号)(详见附件)。主要内容为:你于2017年3月13日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初级(等级)艺术化妆师(工种)补贴,经认定获得补贴金额2200元。经调查,你申请补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我局决定取消该补贴申请认定,并责令你退还相应款项2200元。
因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行政处理决定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培〔2021〕5号).pdf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203619;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育兴路101号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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