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民办技工学校的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3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开展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东莞市辖区内所有市属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二、年检内容
重点从学校是否符合设置标准、是否依法落实办学管理、是否规范教学行为等方面,对学校2023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及标准见《东莞市民办技工学校年度检查表》(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
三、年检安排
学校年检工作分学校自查、分局检查、交叉复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校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3月28日)
各学校对照《年度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必须对标技工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的重点监测指标要求,认真核查有关情况。学校完成自查后,如实填写《年度检查表》中的“学校基本情况”“学校自查情况”以及“自评分”栏,并整理汇总相关核查材料。3月28日前,学校将《年度检查表》(原件,一式一份)及相关核查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若注明报送原件的除外)报送到所在镇街人社分局。
(二)分局检查阶段(3月29日至4月19日)
各人社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年检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结合人社业务职能,严格对照《年度检查表》的项目和标准,全面审查评估学校的办学情况以及学校填写的“学校基本情况”“学校自查情况”等内容。完成检查后,人社分局检查人员须在《年度检查表》的“镇街评分”栏打分,并在“检查情况”栏填写检查发现的问题。4月19日前,人社分局在《年度检查表》的“镇街人社分局意见”栏加具意见,经人社分局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将《年度检查表》(原件及PDF扫描件)报送到市人社局技工教育管理科。
(三)交叉复查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
由市人社局组织学校所在镇街人社分局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开展交叉复查,并安排相关科室(单位)及其他镇街人社分局的业务骨干参与复查和监督。
四、年检结果
(一)年检结果核定
市人社局综合各阶段检查情况,核定学校的年检结果,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有关结果将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 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2. 没有产权明晰的独立办学场地的;
3. 经查证,存在扣减、截留学生补助或把学生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等情况的;
4. 发生校园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5. 存在影响恶劣的师德师风问题的;
6. 总分(镇街评分)未达60分的;
7.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年检结果运用
年检结果将作为今后推荐学校评优评先、奖励资助、核定招生规模、换发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学校年检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招生规模;若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暂停招生;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办学的,将依法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人社分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细化工作措施,按时限要求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学校要对照检查项目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完善,补齐材料。在年检过程中,凡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一律视为不具备相应材料处理。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人社分局、各学校要落实责任,认真对待本次年检工作,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表》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查,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弄虚作假,务求通过年检对学校的办学管理进行全面“体检”。人社分局要督促学校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
(三)建立机制,强化管理。各人社分局要结合本次年检工作,查漏补缺、举一反三,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学校的办学情况,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学校的办学行为。
附件:
1. 东莞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名单
2. 东莞市民办技工学校年度检查表(适用于普通技工学校)
3. 东莞市民办技工学校年度检查表(适用于高级技工学校)
4. 东莞市民办技工学校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情况表
5. 东莞市民办技工学校银行账户信息表
6. 东莞市技工院校教职工名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刘丽娴、袁圣茵,联系电话:226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