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及人才:
《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评定和扶持实施办法》(东人社发〔2022〕20号,以下简称《技能领军人才办法》)《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奖补申领细则(暂行)》(东人社发〔2024〕17号,以下简称《技能领军人才细则》)将于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且均不再进行修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新一轮人才政策,出台了《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4号,以下简称《分类评价办法》)《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以下简称《“莞爱人才”办法》)《东莞市社会化引才用才奖励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3号,以下简称《“社会化引才用才”办法》)等人才政策文件。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按照“补贴措施执行旧政策,服务措施过渡至新政策”原则,确定技能领军人才补贴和服务措施在原政策失效后有关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关于补贴措施的后续过渡安排
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及引才单位,其技能领军人才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引才奖励,继续按《技能领军人才办法》《技能领军人才细则》的标准、条件、程序等执行,直至上述政策奖补落实完毕,且首次申请需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不享受《“莞爱人才”办法》第二章补贴措施、《“社会化引才用才”办法》第三章奖励措施。
二、关于服务措施的后续过渡安排
(一)在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技能领军人才办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优先推荐、子女入学、优才待遇规定的相关服务措施,可继续享受。
(二)《分类评价办法》《“莞爱人才”办法》出台后,技能领军人才可按以下对应关系获得东莞市优才卡:符合条件的一、二类技能领军人才分别认定为C、D类人才,获得玉兰卡;符合条件的三类技能领军人才认定为E类人才,获得莞香卡。获得优才卡后,技能领军人才按《“莞爱人才”办法》规定享受第三章服务措施。
(三)已按照《技能领军人才办法》《技能领军人才细则》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技能领军人才,不再享受《“莞爱人才”办法》规定的安居服务及我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关于人才管理措施的后续过渡安排
《技能领军人才办法》《技能领军人才细则》期满失效后,仍继续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奖补的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仍应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履行上述政策规定的义务,承担因违反上述政策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本通知所涉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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