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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时间:2025-12-31 17:56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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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税务分局、医保分局、财政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松山湖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或个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为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现就我市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部门职责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通知。

  二、税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二)负责对缴费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相关缴费项目核定。

  (三)负责办理缴费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申报。

  (四)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欠费追缴。

  (五)负责根据人社、医保部门对继续缴费人员的资格审核结果办理缴费登记。

  (六)负责办理2023年12月(含当月)后未办理缴费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事项。

  (七)负责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因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的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

  (八)负责对2023年12月(含当月)后未办理缴费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情况进行缴费检查。

  (九)负责2023年12月(含当月)后未办理缴费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相关投诉举报处置。

  (十)做好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十一)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

  (十二)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征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十三)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的表证单书。

  (十四)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咨询;协助做好征缴基数和费率的发布。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拟定和释义、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划、征缴基数和费率的发布。

  (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三)负责缴费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四)负责办理2023年12月(不含当月)前未办理参保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事项。

  (五)负责核定2023年12月(不含当月)前的社会保险费欠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六)负责办理继续缴费人员的资格审核。

  (七)负责办理政策性补缴和趸缴,并将核定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八)负责办理2023年12月(不含当月)前的社会保险费退费,2023年12月(含当月)后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退费信息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

  (九)负责对2023年12月(不含当月)前未办理参保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十)负责2023年12月(不含当月)前未办理参保登记、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的相关投诉举报处置。

  (十一)负责因社保待遇发生的相关投诉举报处置。

  (十二)做好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协助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征缴工作。

  (十五)提供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四、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审核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工作。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四)做好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起执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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