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姓名:胡汗芳
身份证号码:422325********3223
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桂花街*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给你,决定取消该补贴申请认定,并责令你退还相应款项15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详见附件),催告你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相应款项1500元至以下账户(单位名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龙分局,账号名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龙分局,账号:510000703333388,开户银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支行),退款方式采用银行柜台转账或手机银行转账,退款转入指定账户后,请你将银行回单原件或有效转账凭证交至我局联系人处。
因我局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203619;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101号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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