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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未来,拒绝使用童工

时间:2024-11-25 11:3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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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深知,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到社会的整体福祉与长远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此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请务必增强守法意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童工坚决说“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使用童工法律责任

  一、最低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从重处罚标准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避免使用童工

  为防范使用童工的风险,各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应严格把关:

  1. 仔细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通过核对照片等多种方式确认其实际年龄。

  2. 对年龄偏小的应聘者,应主动询问并认真核实其个人情况。若发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聘,应及时告知其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3.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年龄存疑的应聘者,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以避免误招童工。

  非法使用童工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拒绝使用童工。同时,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并举报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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