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严厉整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持续强化执法司法震慑效应,现公布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用人单位严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工资支付法定责任,自觉做到合法用工、诚信经营。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8日,人社部门接报,称樟木头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欠薪,老板侯某已失联。经核查,该公司拖欠22名员工工资约25万元。人社部门于1月9日、1月13日发布公告,要求侯某限期返回配合处理;1月19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侯某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但侯某始终失联,拒不配合。
2026年1月23日,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部门。3月13日,侯某被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提醒】
各类用工企业及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主动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坚守民生底线,杜绝恶意欠薪、逃匿避责等违法行为。
劳动者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如遭遇欠薪,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通过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进入“东莞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填写用工地点、用工单位、欠薪详情等信息,人社部门接到诉求后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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