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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已废止)

时间:2016-05-29 07:17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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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

企业设立就业安置基地,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没有欠薪行为的本市企业。

2)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就业登记。

3企业就业安置基地招用20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岗位包括生产线、保安、保洁以及餐厨。

4)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提示:就业安置基地,是指企业腾出操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比较灵活的就业岗位,设立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村民车间”)。


2.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哪些人?

就业困难人员指已落户东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难以实现就业的 “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东人发〔201640号)办理。


3.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有多少?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未达40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4.怎样申领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到就近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收1份);

2)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申请表(收2份)

3)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收2份);

4)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收1份);

5)企业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收1份);

6)企业在银行开户的基本账户复印件(收1份)。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实地核查就业安置基地设置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就业安置基地奖励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温馨提示:同一家企业只能申领就业安置基地奖励一次。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只能选择申领本项奖励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东人发〔201661号)中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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