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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24 14:2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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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功能,可以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具体包括:

  1. 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约定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2. 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

  3. 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有固定的公示栏、宣传栏等可将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孵化成效、基地空位等情况以及政府和基地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不定期发布公示的必要附属设施;

  4.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5. 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基础配套设施。

  (二)具备有资质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为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其注册登记地址应在基地内;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实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4. 具有经营管理、机构运营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职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5.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

  6. 有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退出动态机制包括孵化成功退出、期满退出、提前退出和不合格责令退出等退出机制,对入孵实体有规定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不少于1年);对在孵实体有激励机制,支持实体在创业成功、经营稳定后迁出,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7. 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三)具备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功能。具体包括:

  1. 基地能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实训)和指导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可以由运营机构组建或聘请,也可以与有创业培训(实训)资质的机构合作;基地可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2. 创业培训(实训)和指导的师资队伍的成员不少于5人。成员应当为下列三类人员之一:(1)熟悉创业教育,创业咨询指导或创业理论研究的专家;(2)具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3)熟悉创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办事流程的社会行业组织工作人员。

  (四)具备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具体包括:

  基地可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事业务代理服务。可以通过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并安排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提供商事业务代理服务,也可以通过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基地提供商事业务代理服务。

  (五)具备行政公共服务功能。具体包括:

  基地能够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可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可以通过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并安排专职人员提供行政服务代理服务,也可引入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驻。

  (六)具备项目展示对接功能。具体包括:

  1. 能够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可以是线下实体空间,也可以是线上虚拟空间;

  2. 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5场。

  (七)具有较好孵化成效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

  1. 基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2. 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以上,且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创业实体入驻率=(目前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

  3. 年平均成功孵化企业达3家以上;

  4. 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即平均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至少带动3人就业(以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依据);

  5. 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

  二、市级示范性基地认定条件:

  应当已获得市级基地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运营机构应当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1. 属于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之一的独立法人机构;

  2. 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并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三)基地应当有较好的场地保障:

  1. 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基地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6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

  2. 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3.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50个以上。

  (四)创业孵化服务能力突出:

  1.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2. 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聘用的导师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著名的企业家。   

  3. 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

  (五)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成效显著:

  1. 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数+在孵创业实体数)×100%]

  2. 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即平均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至少带动5人就业(以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依据);

  3. 在开展高校毕业生、港澳青年、退役转业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基地;

  (六)孵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特色,发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需提交资料:

  运营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基本资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 基地的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孵化场地保障材料:

  1. 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秘密内容隐去);

  2. 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

  3. 基地内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附属设施、基础配套设施的照片。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资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

  2. 服务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其他能体现人员资历证书的复印件;

  3. 运营管理机构的财务制度、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

  4. 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对在孵实体的激励机制。

  (四)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功能材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资队伍成员名册》;

  2. 师资队伍成员的资格证书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证书、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创业咨询师证书;

  3. 基地过往开展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的资料:包括活动简介、照片;

  4. 与有资质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或指导的,还需要提供开展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五)商事业务代理功能和行政服务代理功能材料:

  1. 由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提供代理服务的,需提交:《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代理服务专职人员名册》;

  2. 由基地引入机构进驻的,须提交服务管理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驻基地的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展示对接功能材料:

  1. 项目展示交流空间证明:提供实体空间的照片,或虚拟空间的截图;

  2. 基地过往举办创业交流活动的资料:包括活动说明、照片。

  (七)孵化成效及发展前景材料:

  1.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2.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迁出创业实体名册》[在孵化协议到期后迁出基地或由于其他原因迁出基地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

  3. 基地与入驻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

  4. 如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证明创业带动就业比例情况的,还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用人单位代扣税项清单。

  (八)可以表明基地特色和优势的资料(此项非必须提交)。

  四、认定程序:

  发布通知→备齐资料向基地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现场提交→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分局初审→专家评审→市局审定名单→公示→公布。

  五、取消认定资格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基地认定资格: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之一的,且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运营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三)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四)不按时配合做好各项统计、监测和相关调研工作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评估、复评的;

  (六)在评估、复评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七)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或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八)存在其他应当取消市级基地或市级示范性基地认定情形的。

  六、市级基地年度评估程序:

  市级基地被认定后,每年均需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程序:发布通知→备齐资料向基地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现场提交→镇街评估→市级复核→公布结果。

  七、市级示范性基地复评程序:

  市级示范性基地被认定后,每满3年进行复评。复评程序:发布通知→备齐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提交→书面评审→实地核查→审定名单→公示→公布。

  八、相关奖励:

  (一)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基地的,可获得一次性30万元的基地奖励;

  (二)复评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市级示范性基地,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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