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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1 09:3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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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东府办〔2023〕17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函〔2023〕86号)

  简述: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省内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1.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申请程序:备齐资料→到单位注册所在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网办路径: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立即办理。

  其他事项:

  1.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的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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