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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1 09: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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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区域劳务输出的补助办法》(东人社发〔2021〕64号)

  简述: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活动,为我市企业用工提供服务,符合条件可按输入到东莞就业的人数,以6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

  补贴条件:

  1.服务机构应在东莞市或东莞对口的东西部协作结对帮扶地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当地人社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2.东莞市服务机构在广东省外组织非广东省户籍劳动力来莞就业,或者帮扶地市服务机构组织帮扶地市户籍劳动力来莞就业;

  3.输出劳动力应当是首次在莞就业,与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参保连续满3个月(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纳入补助范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6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一.备案材料:跨区域劳务输出组织计划备案表。

  二.申请材料:

  1.跨区域劳务输出补助申请表;

  2.用人单位录用跨区域劳务输出人员确认表;

  3.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4.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5.帮扶地市服务机构还须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1.备案程序: 

  备齐资料→服务机构实施劳务输出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备案(东莞市机构向所在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帮扶地市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备案成功。

  2.补贴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服务机构在输出劳动力满足相关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备案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付到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其他事项:

  1.跨区域劳务输出的劳动力应当是首次在莞就业。

  2.申领受理期限为输出劳动力满足申请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3.申领补助时该输出劳动力仍在东莞就业。

  4.本项补助与《职业介绍补贴》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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