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通知: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转发文件明确事项
转发文件主要是明确实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广东省委港澳工作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3点贯彻落实意见:
(一)明确相关政策补贴标准:明确《实施细则》提出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的补贴标准,按东莞市现行补贴标准执行。
(二)明确实施澳门青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明确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落实工作。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5条,章节和条目数量与7号文相同。具体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扩大政策适用对象。根据《国务院台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本实施细则同等适用于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
(二)新增青年就业支持计划项目生活补助。对澳门特区政府新出台的青年就业支持计划项目,可参照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修改原《实施细则》中不再适用的政策表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修改第十四条有关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表述。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粤财金〔2023〕6号)等文件,修改关于第十五条中关于创业贷款等相关规定的表述。对第十八条进行修订,规范相关表述。
(四)更改部分表述。如“内地九市”的表述,改为“大湾区九市”。原《实施细则》附件申请表中有关“内地”的表述,参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文件精神,更改为“内地(大陆)”的表述。在身份证明材料方面,增加有关“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要求。
(五)删除原《实施细则》部分条款。根据《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我省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原第七条规定已不适用,予以删除。按照给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删除第二十九条规定中有关“服务机构进驻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引入相关服务机构的载体加挂港澳青年就业之家牌匾”的表述。
(六)同步废止《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粤人社规〔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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