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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须知系列(4)

时间:2015-06-12 01:5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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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派遣是什么?

答: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劳务派遣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通常来说,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与接受用工的企业(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使劳动者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

 

问:劳务派遣业务可以随意经营么?

答: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申请获得通过后,许可机关会依法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何特别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多少次试用期?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能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答:不能。

 

问: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支付其工资么?

答: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问: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答:需要。

 

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问:用工单位能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答:不能。

 

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问: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4)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问:劳动者若对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疑问,可以拨打什么电话进行咨询?

答:劳动者可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便能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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