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上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问:用人单位在不同的高温天气期间应分别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答: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何特别规定?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会否影响劳动者的工资?
答:不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能否如认定工伤?
答: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问: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问: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是否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发放高温津贴?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问: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高温津贴该如何发放?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问:我省的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我省2012年5月24日公布的标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问: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高温津贴?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么?
答:需要。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问: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能否充抵高温津贴?
答:不能。
问:劳动者若对高温津贴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疑问,可以拨打什么电话进行咨询?
答:劳动者可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进行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