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劳动关系

务工须知系列(6)

时间:2015-06-12 01:5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规定适用哪些人群?

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问:什么条件下劳动者可享受年休假?

答: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问: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答:既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问: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

答: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问: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问:新入职劳动者的年休假应如何计算?

答: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情形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1:假设一名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工作经历,累计工作时间为零的劳动者,于2014年4月1日新入职一家用人单位,直至2015年3月31日工作结束后,便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从2015年4月1日起可享受2015年当年度年休假。该劳动者2015年可享受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具体折算方法为:(365-31-28-31)÷365×5天≈3.77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该劳动者2015年可享受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为3天。

举例2:假设一名具有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工作经历,累计工作时间为2年的劳动者,于2014年4月1日新入职一家用人单位。该劳动者在入职该用人单位时,便可享受2014年当年度年休假。该劳动者2014年可享受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具体折算方法为:(365-31-28-31)÷365×5天≈3.77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该劳动者2014年可享受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为3天。

 

问: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劳动者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劳动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劳动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问: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是否计入年休假假期?

答:不计入。

 

问: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如何确定?

答: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对于劳动者年休假的安排,法律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问: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时,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举例:假设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收入为100元,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00元/天×3天×(300%-100%)=600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

答: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当年度已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再扣回。

 

问: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

 

问: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需要注意的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劳动者年休假天数。

 

问:劳动者若对年休假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疑问,可以拨打什么电话进行咨询?

答:劳动者可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进行相关咨询。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