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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须知系列(5)

时间:2015-06-12 01:27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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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派遣业务可以随意经营么?

答: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问: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问: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申请获得通过后,会有相应的证件颁发么?

答: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申请获得通过后,许可机关会依法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会载明什么内容?

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会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问: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改变,需要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么?

答: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问: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其劳务派遣的经营许可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变更的规定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问: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年审?

答:不需要年审,但需要每年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如何延续?

答: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问:什么情形下,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答: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问: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收费么?

答:不收费。

 

问:用人单位若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存在疑问,有什么电话可以拨打咨询?

答:可致电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0769)222039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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