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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须知系列(2)

时间:2015-06-12 01:5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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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问: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问: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签订?

答: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那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约定多长?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试用期能否约定多次?

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该要了解企业哪些情况?

答:劳动者应该要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是否有营业执照等。

 

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住址等资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说明。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问:劳动合同需要签订多少份?

答: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答: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遵守。

 

问:社会保险必须要参加吗?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劳动者若有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什么电话进行咨询?

答:劳动者可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便能进行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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