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
东人发〔2009〕55号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引进和集聚高素质人才为目标,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构建事业单位科学、公正、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我市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实施方式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采取先报批后招考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不定期自行或委托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
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是: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局核准,市人力资源局在接到招聘方案后作出核准意见。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单位名称、经费性质、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编制总数、空缺编制数等。招聘对象主要面向本地户籍人员。
(二)发布公告。招聘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局核准后,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三)报名审查。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时应聘人员应当填写《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考试考核。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市人力资源局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市人力资源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联系协调具备命题资质的机构统一命制。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人力资源局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笔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体检和考核等,体检、考核工作具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名单。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后设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撰写试用期考核材料,并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合格者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如拟聘岗位因特殊情况出现空缺,可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市人力资源局报批时说明情况。
(六)结果备案。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是构建事业单位科学、公正、透明选人用人机制的重大举措,对防范和抵制用人不正之风、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全面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途径,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导向,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门户网站建设,在门户网站上开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并做好专栏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加大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动态的宣传力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考试、体检、考核等各环节工作。市人力资源局要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