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普法责任清单
一、普法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作为普法的核心内容。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宣传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各项党内法规。
(四)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法治东莞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学习宣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调解、仲裁、信访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涉及人力资源领域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等。
(五)深入学习宣传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国家、省、市建设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六)深入学习宣传意识形态领域法律法规。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意识形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敏感性。
(七)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法律条文作为基本规则,以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人力资源事业改革发展。
二、普法对象
面向全社会,面向本系统,重点针对劳动者、人力资源管理者、就业创业人员、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开展人力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普法目标
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市人力资源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市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人力资源依法治理全面深化;全市人力资源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和全体党员党章党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并严格公正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十三五”时期全市人力资源事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基本形成。
四、具体举措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开展党内法规制度普及教育,把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将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支部的学习计划。每年“七一”前后以专题讲座、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宣传月活动。
(二)切实做好系统党员干部的普法工作。一是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列为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内容并纳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为系统干部职工学法起到表率示范作用,每年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二是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建立党组中心组等会议(扩大)会前学法制度,结合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正式任职的重要参考。四是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时,把学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等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逐步实现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五是做好系统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部门日常工作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定作为法治宣传的基本内容,使之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的工作常识,切实提高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六是要把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党校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七是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在全系统组织专题培训。八是加强对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建立网上学法日常考核和积分管理机制,将法治学习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九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十是大力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等公用区域,因地制宜设置法治标语牌或者法治宣传栏,结合实际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文艺汇演、法治征文评选、普法公益宣传作品征集评比等法治文化活动。
(三)充分利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开展公众普法。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利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到基层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说明相关制度设计,解释法律依据,促进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知。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或者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时要附宣传工作方案。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要通过制定宣传提纲、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服务窗口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知悉掌握。规范性文件及其宣传解读材料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注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普法。局属各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都要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专项检查、专项行动时,要把普法作为重要环节,对普法内容、普法形式、普法责任等作出具体部署。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援助月”“就业服务日”等活动中,要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全面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检查活动时,要对普法内容、普法形式、普法责任等作出具体部署。要把向管理服务对象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作为工作流程的必备步骤,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答疑解惑,使人民群众进一步知晓人力资源法规政策。围绕人力资源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和事件,要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解读,弘扬法治精神,强化媒体正确舆论导向。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依法不能公开外,执法的过程、执法的依据、执法的结果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编写普法工作指引,在窗口单位和窗口岗位工作职责中增设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系统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服务各环节、全过程开展面对面普法宣传,及时解疑释惑,把履行职能、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实践活动。
(五)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建立并落实工作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访事项处理等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提高当事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组织建立普法宣传队伍和普法志愿者,以“法律六进”为载体,组织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贴近基层群众。
(六)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一是运用橱窗、宣传栏、板报、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对外服务平台,常态开展法治宣传。积极推进“互联网+普法”,注重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和移动应用等新媒体新技术的应用,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等大众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开设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刊播公益法治宣传广告,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增强普法活动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二是不断完善法治工作联系点制度,持续加强对广大用人单位经营者、人力资源管理者、劳动者的法治教育培训。三是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作为技工院校必修课程的重要内容,增强技工院校职工和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四是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题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五、责任领导
黄慧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调研员。
六、责任部门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法规科。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金媛,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联系电话:0769-22202699;
邮箱:labordg@126.com。
附件:1.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分工
附件1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
科室(单位)名称 |
重点宣传普及的政策法规 |
1 |
公务员办 |
《公务员法》等政策法规 |
2 |
劳动监察支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政策法规 |
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调解仲裁法》等政策法规 |
4 |
市就业管理办 |
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法规 |
5 |
市人才管理办 |
企业人才管理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法规 |
6 |
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政策法规 |
7 |
人事科(机关党委办) |
党内法规 |
8 |
法规科 |
依法行政方面的政策法规 |
9 |
新莞人服务管理协调科 |
新莞人服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
10 |
就业促进科 |
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法规 |
11 |
军官转业安置科 |
军官转业安置方面的政策法规 |
12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政策法规 |
13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
14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
15 |
劳动关系科 |
《劳动合同法》等方面政策法规 |
16 |
信访科 |
《信访条例》等政策法规 |
17 |
人才入户管理科 |
人才入户方面的政策 |
18 |
对外交流合作科 |
对外交流合作方面的政策法规 |
19 |
纪检监察室 |
纪检监察方面的政策法规 |
20 |
市人事考试管理办 |
人事考试方面的政策法规 |
21 |
市涉外就业服务中心 |
涉外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 |
22 |
市职业技能鉴定办 |
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政策法规 |
23 |
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 |
职业训练方面的政策法规 |
24 |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职业介绍方面的政策法规 |
注:各人力资源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普法责任。 |
附件2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分工
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
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普法计划包括本年度重点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主要普法任务、形式、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员。 |
法规科 |
每年1月底前 |
2 |
制定普法责任清单 |
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日常普法工作台账。 |
法规科 |
长期执行 |
3 |
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 |
开展党内法规制度普及教育,把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将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支部的学习计划。每年“七一”前后以专题讲座、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宣传月活动。 |
人事科(机关党委办)、 局属各科室(单位) |
每年至少开展1次,长期执行 |
4 |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列为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内容并纳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 |
人事科(机关党委办)牵头、法规科协助 |
长期执行 |
5 |
党组书记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
党组书记推动建立党组中心组等会议(扩大)会前学法制度,结合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
人事科 |
长期执行 |
6 |
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 |
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正式任职的重要参考。 |
人事科 |
长期执行 |
7 |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核制度 |
探索在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时,把学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等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
人事科 |
长期执行 |
8 |
对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培训 |
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部门日常工作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局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定作为法治宣传的基本内容,使之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的工作常识。 |
法规科 |
长期执行 |
9 |
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
把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党校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 |
公务员办、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每年按计划开展,长期执行 |
10 |
组织专题培训 |
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组织专题培训。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
每项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后开展,长期执行 |
11 |
开展对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 |
建立网上学法日常考核和积分管理机制,探索将法治学习情况纳入我局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
人事科 |
结合年度考核开展,长期执行 |
12 |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
及时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证换证及清理工作。 |
人事科 |
每年开展, 长期执行 |
13 |
开展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培训 |
每人每年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
劳动监察支队 |
每年开展, 长期执行 |
14 |
机关法治文化建设 |
因地制宜设置法治标语牌或者法治宣传栏,结合实际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文艺汇演、法治征文评选、普法公益宣传作品征集评比等法治文化活动。 |
法规科、宣传科、局属各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15 |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开展普法 |
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网站、微信、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时要附宣传工作方案。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
长期执行 |
16 |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开展普法 |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要制定宣传提纲、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服务窗口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知悉掌握。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
长期执行 |
17 |
报送规范性文件宣传解读材料 |
规范性文件及其宣传解读材料公布后,起草科室(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牵头,法规科协助 |
长期执行 |
18 |
组织重大活动、专项检查、专项行动时部署普法工作 |
在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援助月、就业服务日等活动,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行动时,对普法工作进行同步部署,同步开展。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19 |
公开执法的过程、依据和结果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依法不能公开外,执法的过程、执法的依据、执法的结果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开。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
长期执行 |
20 |
在窗口单位和窗口岗位工作职责中增设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
编写普法工作指引,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服务各环节、全过程开展面对面普法宣传,及时解疑释惑。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21 |
落实工作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访事项处理等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22 |
开展典型案例收集、汇编活动 |
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
法规科、局属各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23 |
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
组织建立普法宣传队伍和普法志愿者,以“法律六进”为载体,组织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
法规科、宣传科、局属各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24 |
积极开展日常普法宣传 |
运用橱窗、宣传栏、板报、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对外服务平台,常态开展法治宣传。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等大众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开设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刊播公益法治宣传广告,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宣传科、法规科、信息科、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25 |
开展法治工作联系点工作 |
持续加强对广大用人单位经营者、人力资源管理者、劳动者的法治教育培训 |
法规科、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26 |
在技工院校开展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培训 |
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作为技工院校必修课程的重要内容,增强技工院校职工和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
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
长期执行 |
27 |
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普法工作 |
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题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
法规科、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各人力资源分局 |
长期执行 |
28 |
报告普法工作情况 |
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普法办报送我局当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普法工作安排。 |
法规科 |
每年年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