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部门规范性文件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2018年9月底,我局组织局属各科室(单位)对本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当中的证明事项开展清理工作。经过清理,我局合共清理证明事项7项,内容均为涉及社保参保方面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涉及具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如下:
(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9号)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8号)
(三)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1号)
(四)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2号)
(五)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9号)
(六)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61号)
(七)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39号)
对于上述部门规范性文件,我局将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依据效力层级
1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工作的真实性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9号)
第四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4.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2、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部门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
在东莞市内购买社保可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相关信息,但未在莞参加社保的则没有查询方法,为证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真实性,则需要提供该份社保缴费清单。
2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工作的真实性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8号)
第四条 申领补助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部门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
在东莞市内购买社保可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相关信息,但未在莞参加社保的则没有查询方法,为证明申请人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则需要提供该份社保缴费清单。
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参保的真实性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1号)
第四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4.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2、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部门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
4
就业困难人员在该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参保的真实性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2号)
第六条 企业申领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六)就业困难人员在该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部门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
在东莞市内购买社保可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相关信息,但未在莞参加社保的则没有查询方法,为证明申请人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则需要提供该份社保缴费清单。
5
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参保的真实性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9号)
第五条 申领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部门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
6
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参保的真实性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61号)
第五条 申领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部门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
7
社保参保证明
办理失业登记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39号)第十一条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一下有效材料,到全市任意一村(社区)服务平台和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2.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2)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险种的参保证明。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部门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