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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时间:2018-11-22 07:53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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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函2018667

局属各科室、单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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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责任化水平,避免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法规科负责制定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承办或牵头承办我局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五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承办科室(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所需的有关情况,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开展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决策风险评估研究。

(二)拟订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科室(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研究,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方案。

(三)征求意见。拟订方案提出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面广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若没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网站上公示本次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四)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或者承办科室(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五)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承办科室(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六)组织听证。对于纳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事项或者承办科室(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及《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听证。

(七)合法性审查。在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前,承办科室(单位)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材料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

(九)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内容应当纳入局务会议纪要中。

(十)决策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向社会公布。

(十一)立卷归档。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并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应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条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定方案;

(二)起草说明(包含起草背景、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如有)、风险评估(如有)、组织听证(如有)、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情况,主要内容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承办科室(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承办科室(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文件资料、开展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重点走访、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合法性。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具有前瞻性;是否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三)可操作性。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出台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并对评估的风险,提出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规范性。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承办科室(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方面。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经风险评估后,应当形成书面的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在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前,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拟定方案;

(二)起草说明(包含起草背景、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如有)、风险评估(如有)、组织听证(如有)等有关情况,主要内容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承办科室(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主体资格与权限。重大行政决策出台的主体是否具有对应的资格和权限。

(二)内容合法性。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设置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内容。

(三)程序完备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是否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面。

十三承办科室(单位)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规科可以退回合法性审查材料,并说明理由。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法规科可以通知承办科室(单位)及时补交。

第十四条承办科室(单位)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内容复杂、问题较多、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发回承办科室(单位)修改或者由承办科室(单位)补交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十五经合法性审查后,法规科应当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章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工作。

承办科室(单位)可以通过科学运用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工作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作出总体评估,对执行情况、执行效率、决策效益、是否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说明,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后续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报告呈局务会议审议。由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并作出继续执行、修订、暂缓执行、废止等决定。

第十九条承办科室(单位)对于出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时的依据、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章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局属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室负责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根据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限期督办,督促承办科室(单位)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及时自查自纠,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三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上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局务会议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责任倒查制和终身追究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科室(单位)相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等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将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局以往制定的行政决策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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