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复对象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
二、修复条件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三、不予修复的情形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信用修复材料
(1)提前移出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书(附件1);
(2)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
(3)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附件2)。
需要申请信用修复的用人单位,携带以上材料,到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