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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4-26 15:0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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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人员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2011年7月1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上述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在我市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即1994年1月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2011年7月起直接纳入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干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9年1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95年7月。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缴费基数为不低于申请一次性缴费时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即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00元),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目前为10089元),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其中缴费基数的12%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三)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
     (四)按国家或省有关视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从未参保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并提供完备的原始档案经审核确认后,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我市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为初始值,再按照我市实施83号文以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2011年7月(即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实施之月)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7月(即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实施之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之前不补发。
     (三)一次性缴费指数为缴费基数除以缴清全部费用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办理地及办理流程
      (一)省内户籍(不含本市户籍)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本市户籍申请人可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居住在我市的本市户籍人员还可在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人员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关系科(股)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等,对劳动合同年久丢失或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可提供工资条、津贴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经保险关系科(股)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在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关系科(股)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涉及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完备的原始档案到市局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经市局保险关系科审核确认后,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到一次性缴费受理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四)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局养老保险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局养老保险科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由申请人的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市局养老保险科对申请人予以资格确认,市局养老失业待遇科为其办理待遇核发手续。
       六、其他
    (一)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一次性缴费业务的具体操作指引由市局保险关系科另行制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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