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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验收、终止结题等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已失效)

时间:2019-10-08 10:0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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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通知: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验收、终止结题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本规程适用于什么对象?

  本规程的适用对象为2016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评审入选为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并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领军人才项目合同,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人才以及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

  二、本规程所称的项目验收有什么要求?

  本规程所称的项目验收包括第一阶段验收、中期验收和到期验收:

  (一)第一阶段验收

  领军人才项目合同实施满一年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第一阶段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实施满一年后的1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配合开展第一阶段验收:

  1.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项目合同书;

  3.启动资金进账单和记账凭证;

  4.启动资金支出情况表、资金支出记账凭证和发票;

  5.项目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销售收入记账凭证和发票;

  6.项目取得的成果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论文、著作、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二)中期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实施满两年半后的1个月内申请中期验收,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合同书;

  4.启动资金进账单和记账凭证;

  5.项目取得的成果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论文、著作、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中期验收申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对启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待审计报告出具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验收。

  (三)到期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期验收,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合同书;

  4.启动资金进账单和记账凭证;

  5.项目取得的成果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论文、著作、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项目合同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已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目标的,可提前申请到期验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到期验收申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对启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待审计报告出具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到期验收。

  三、本规程所称的项目终止结题适用于什么情形?

  本规程所称的项目终止结题包括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

  (一)主动终止结题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目标的;

  2.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该项目研发成为不必要的工作的;

  3.因领军人才死亡、重大伤残、违法犯罪等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因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不愿意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对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自申请之日起停止已拨付启动资金的使用,终止项目合同实施,不再拨付余下的启动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对启动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待审计报告出具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作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经审计存在结余启动资金的,需退回市财政。

  (二)强制终止结题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执行强制终止结题:

  1.项目第一阶段验收不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提交再次验收申请的;

  2.项目合同实施满两年半或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个月内提交中期验收或到期验收申请的;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

  4.项目承担单位在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前,未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

  5.项目承担单位或领军人才擅自中止项目的;

  6.项目承担单位或领军人才在项目技术研发、启动资金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7.项目承担单位无故不接受或不按时接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或评估的;

  8.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结题而未申请的;

  9.存在其它需要强制终止结题的情形。

  对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余下的启动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全部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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