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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22 16:4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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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二、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什么用途?

  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管理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保证金缴存比例是多少?是否有差异化缴存?

  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3%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从《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6%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施工企业在东莞市承接业务之日起,两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1.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四、如何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施工建设前提供。水务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供。

  五、银行保函和保险机构保险凭证缴存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银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工期满后1年;若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期届满仍未竣工(交工)验收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原银行保函保证期届满前一个月重新提供保证期限不少于1年的银行保函。

  保险机构保险凭证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六、什么情况才可以启用保证金?如何启用?

  当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时,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七、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该如何处理?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八、施工企业未按《管理办法》提供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有什么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提供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管理办法》的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

  《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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