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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24 16:1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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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48号);此外,为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落实“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局已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于2022年10月18日出台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2〕59号)。

  鉴于《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48号)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2〕59号)将于2024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持续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有关部署,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基于宽严相济、刚柔并济原则,并将《东莞市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整合其中,出台本《规则》。

  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三、《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四、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是否需要阐明?

  《规则》规定,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五、《规则》对违法行为分为几个裁量阶次?

  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三个裁量阶次:轻微、一般和严重。

  六、什么情形下适用轻微裁量阶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中轻微的裁量阶次实施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交待前尚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知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什么情形下适用一般裁量阶次?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一般的裁量阶次实施处罚。

  八、什么情形下适用严重裁量阶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严重的裁量阶次实施处罚:

  (一)以拒绝、阻碍、暴力、威胁等消极或者积极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后,在1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六)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30 人以上的;

  (七)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在互联网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九、什么情形下依法不予(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确定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属于《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免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十、具有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执法承办机构如何确认裁量阶次?

  具有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确认裁量阶次实施处罚。

  十一、对《规则》未作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承办机构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规则》未作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承办机构应当结合本规定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规则》的实施时间?

  《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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