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促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我市从2010年1月起建立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原农保制度内的参保人即原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通过村(社区)进行统一参保管理。市委、市政府为补偿原本市户籍失地农民为发展经济所作的贡献,让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建立财政长期投入机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在村(社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相当于单位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办〔2011〕115号)实施前,我市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保障原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当时我省尚未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能覆盖后期从外地入户我市的城乡居民。115号文的实施,解决了新入户我市的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促进和谐东莞建设的重要举措。但115号文没有设置实施期限,随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而我市也已于2012年按照省的部署要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项兜底制度,并于2021年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新入户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并享受补贴。
为维护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回归保障原本市户籍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建制初衷,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115号文的适用人员范围进行调整,出台《关于调整我市户籍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调整内容,即对从《通知》实施之日(含当日)起户籍迁入我市人员,其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纳入东府办〔2011〕115号文件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主要对实施时间、有效期作出规定。
三、《通知》实施前后有什么变化?
(一)《通知》实施前:2011年10月起,将取得本市户籍的无固定职业人员也纳入村(社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月缴纳的相当于单位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市、镇、村三级负担;入户新型社区人员的缴费,由市、镇两级负担,应由村级负担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二)《通知》实施后:《通知》实施后户籍迁入我市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镇、村不给予缴费补贴;《通知》实施前已在村(社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东府办〔2011〕115号文规定执行,即市、镇、村继续给予缴费补贴。
四、《通知》实施后户籍迁入我市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后户籍迁入我市人员根据所属参保人群相应确定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方式: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所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进行参保和申报缴费。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稳定就业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方式:本人登录“粤税通”微信小程序或到所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进行参保和申报缴费。不需要通过村(社区)进行参保和申报缴费。
(三)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办理方式:
1、办理参保登记:本人登录“粤省事”APP或微信小程序或到东莞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2、在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申报缴费:本人登录“粤税通”微信小程序或到所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