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推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打造更优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23〕2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经分类评价确认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的人才,包括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
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可按照类别享受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对应补贴措施。
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可按照类别领取对应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凭卡享受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对应服务措施。东莞市优才卡分为旗峰卡、玉兰卡、莞香卡。其中,A类、B类人才可领取旗峰卡,C类、D类人才可领取玉兰卡,E类、F类人才可领取莞香卡。
三、补贴措施
(一)购房补贴。A类、B类、C类、D类人才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可申领购房补贴,税前标准为A类最高500万元、B类最高300万元、C类最高150万元、D类最高8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人才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或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人才已申领本项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居服务及我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生活补贴。A类、B类、C类、D类人才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可申领生活补贴,税前标准为A类最高200万元、B类最高100万元、C类最高60万元、D类最高3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人才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引进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人才已申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本项生活补贴;人才已申领本项生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居服务及我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新引进补贴。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新引进至我市工作的E类人才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可申领新引进补贴,税前标准为最高10万元,分2年等额发放。人才已申领我市相同类型补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人才已申领本项新引进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居服务及我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服务措施
(一)旗峰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1. 政务管家服务。人才在市镇两级政务大厅办理本人的政务事项,由市镇两级专业人才服务队伍提供“一对一”专属“优莞家”协调服务。
2. 子女入学服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结合人才实际情况安排人才子女入学,享受我市户籍生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3. 医疗保障服务。人才可享受市内指定三甲医院医疗专家团队提供的定制式医疗服务,可按照规定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费用标准为最高4000元)。
4. 场地预约服务。人才可通过专属平台预约使用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区域指定场地。
5. 其他服务。人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玉兰卡、莞香卡持卡人可享受的服务。
(二)玉兰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1. 政务协调服务。人才在市镇两级政务大厅办理本人的政务事项,可享受由市镇两级专业人才服务队伍提供的综合协调服务。
2. 子女入学服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根据人才工作所在镇(街道、园区)或产权清晰自有住宅所在镇(街道、园区),就近就便安排人才子女入学,享受我市户籍生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3. 医疗保障服务。人才可享受市内指定医院提供的专人就医引导服务,可按照规定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费用标准为最高1200元)。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优先窗口便捷就医服务。
4. 商业医疗保险服务。人才可享受我市免费提供的专项人才商业医疗保险。
5. 安居服务。未享受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补贴措施的人才,符合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在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可按照不高于届时市场评估价50%的价格购买。
6. 其他服务。人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莞香卡持卡人可享受的服务。
(三)莞香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1. 政务预约服务。人才在市镇两级政务大厅办理本人的政务事项,可享受便捷预约服务。
2. 户籍办理服务。境内人才可获我市入户资格,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人才同时迁入我市户籍,相关落户办理手续参照现行人才入户政策执行,审批时限按“即来即办”处理。
3. 子女入学服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根据人才工作所在镇(街道、园区)或产权清晰自有住宅所在镇(街道、园区)安排人才子女入学,享受我市户籍生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4. 医疗保障服务。人才可享受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优先窗口便捷就医服务。
5. 安居服务。未享受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补贴措施的人才,符合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在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可按照不高于届时市场评估价70%的价格购买。
6. 企业年金保障服务。人才所在的工作单位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可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人才建立企业年金。
7. 公积金贷款服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照相关规定上浮20%,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8. 金融服务。人才在我市相关银行机构可享受高效便捷金融服务。鼓励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特色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创业贷、消费贷等,并根据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 就业推荐服务。人才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根据其个人条件和就业履历,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积极推荐就业。
10. 车驾管服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市办理车驾管业务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对持有与我国签署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协议的国家(地区)驾驶证的人才,提供优先办理和免试换领国内驾驶证服务。
11. 停居留和出入境服务。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办往来港澳人才签注。外籍人才及其随行直系亲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停居留证件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12. 通关便利服务。人才出入境时,可享受海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的科研、教学物品及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通关便利,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免税验放;可享受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人才出入境物品验放等手续的便利服务。
13. 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可享受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维权援助工作站提供的知识产权咨询指导、维权援助等服务。
14. 文体服务。人才在我市市级和各镇(街道、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所属剧场、指定文化旅游景区及公共体育场馆可享受优享服务。
15. 观演票务服务。人才可享受玉兰大剧院会员卡优惠,可享受该剧院重大演出剧目优先购票政策,可提前预订相关演出剧目。
16. 特惠消费服务。人才可享受我市优才卡合作商户专属优惠折扣,可参与人才专项消费券发放活动。
17. 人才交流服务。人才可优先受邀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人才交流、联谊、考察、培训及赴外交流等活动。
18. 政策辅导与能力提升服务。人才可优先受邀参加我市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政策辅导及莞商学院等机构举办的公开课程,优先获得相关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五、管理机制
(一)人才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获得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或新引进补贴的,由补贴受理审核部门驳回其补贴申请或撤销其补贴资格,通报市委人才办和对应的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并协助补贴资金发放部门追回其已取得的补贴资金;由补贴受理审核部门和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有关程序审议后撤销其人才分类评价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优才卡。
(二)人才违规或不当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措施的,由对应责任单位限制其享受服务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对应责任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和对应的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经有关程序审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优才卡。
六、其他说明
(一)国家、省对人才服务措施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卡人,我市特色人才、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技能领军人才,以及按照《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0〕81号)相关规定已领取玉兰卡、莞香卡的持卡人,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措施和服务措施的过渡衔接办法另行发布。
(三)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措施所依据的具体文件不再实施的,对应的服务措施不再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