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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技能型企业激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6-04-07 14: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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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技能型企业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东莞市技能型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本细则中所称的技能型企业是指在我市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中,重视员工技能培养,建立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发展体系,并已成为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的企业。

  二、东莞市技能型企业可申报享受哪些激励举措?

  东莞市技能型企业可申报享受工匠培育补贴、用地激励、用能激励、技改激励、优先推荐、引才奖励等激励措施,进一步激活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引领更多的行业企业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促进职工增技、技能增收、企业降本增效。激励举措具体包括:

  (一)工匠培育补贴。设置工匠培育补贴,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培养或首次引进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的技能型企业,分别按照每人8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企业发放一次性补贴,每家技能型企业每年最高可获200万元工匠培育补贴。

  (二)用地激励。技能型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按照30年确定,国家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市产业立新柱项目、协议固投超30亿元产业项目等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可按照40~50年确定,具体年限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企业自身实力、企业意愿等情况确定。同时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价作为参考,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用能激励。按规定给予技能型企业在用气和用热方面的保障支持。简化用气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并做好新上项目节能审查重点帮扶服务。将技能型企业纳入保用电企业名单,优先保障技能型企业用电;降低技能型企业用电成本,不得对技能型企业实施转供电加价。

  (四)技改激励。对符合开展技术改造规定条件的技能型企业,对其开展技术改造资助按照《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化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东工信〔2025〕133号)规定,单个项目省市合计最高资助1800万元。对技能型企业申请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在入库项目竞争性遴选环节给予评分支持。

  (五)优先推荐。技能型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技能型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南粤技术能手奖等各种人才荣誉、人才项目评选。

  (六)引才奖励。技能型企业引进的首席技师,根据《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4号)认定评定为我市相应类型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按照《东莞市社会化引才用才奖励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3号)规定给予引才主体引才奖励。

  (七)优才待遇。技能型企业培养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经认定评定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的,可按照《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规定领取对应类别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凭卡享受对应类别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子女入学服务、医疗保障服务、金融服务、公积金贷款服务等服务保障。

  三、技能型企业申报工匠培育补贴时,培养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的证书时间要求是什么?

  技能型企业培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获证时间范围是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证书查询显示的获证落款时间为准(国网查询网址http://www.osta.org.cn/)。

  四、申报享受激励举措的时间和渠道是什么?

  技能型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享受相应激励措施。其中,工匠培育补贴的申领时间和所需提交资料等,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在其门户网站发布的相关申领公告为准,一般在当年度的12月份,可申报享受当年度1-12月培养或首次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工匠培育补贴。

  五、工匠培育补贴不重复享受的情形有哪些?

  技能型企业申请工匠培育补贴,应遵循对同一名高技能人才仅享受一次补贴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已享受工匠培育补贴的高技能人才,其职业技能等级在原职业(工种)内获得晋升的,企业不得以晋升后的等级再次申请工匠培育补贴,亦不得申请等级间的差额部分;

  (二)获取新职业(工种)证书:已享受工匠培育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获得其他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以新获得的证书再次申请工匠培育补贴;

  (三)与引才奖励的衔接:引进同一名首席技师,企业已享受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引才奖励的,视为已享受首席技师对应的工匠培育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工匠培育补贴;已享受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首席技师工匠培育补贴的,可申请享受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引才奖励的差额部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细则与东莞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之日的工匠培育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激励措施,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本细则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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