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是什么?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指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动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产业人才技能培训,从而提升产业人才的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和促进产业发展。
二、东莞市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是哪两种类型?
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分为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和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由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负责指导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由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开展。
三、培训对象分别是哪些人?
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个月的在岗职工。其中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工或以上技能等级;
(二)具有初级或以上职称;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四)在技术技能岗位从事一线工作3年或以上。
四、承训单位分别有哪些单位?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承训单位为在我市设立的市级或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承训单位为在我市设立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
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承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能够开展相应培训项目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二)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三)近3年不存在如下情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五、培训实施要求分别有哪些?
(一)备案要求:培训实施前,承训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反馈结果至承训单位。备案申请时应提交含培训方案的备案申请表。同时,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需提供理论及实操考核试题3套或以上;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需提供理论及实操考核试题1套或以上。
(二)课时要求: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的课时不少于40学时,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的课时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天不超过8学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教学的,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总学时数的30%,所使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39号)规定。
(三)签到要求:培训实行学员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70%的参训学员不得安排考核。承训单位应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技术监管,培训视频记录个数不少于线下培训学时数的10%,单个视频时长不少于20分钟,单日视频限提供1次。
(四)考核要求:培训项目考核采用自主考核与指定试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六、培训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承训单位应在培训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向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验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家复审。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承训单位按照通过验收人数申领培训补贴;验收不合格的应告知承训单位并说明理由。承训单位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应完整有序,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查验。
七、项目补贴标准及拨付方式是什么?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验收合格学员每人每培训项目1500元。各镇(街道、园区)可对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成效突出的承训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项目补贴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
(一)在验收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承训单位应按照验收合格项目且该项目中在岗的培训对象人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50%的补贴资金;
(二)在验收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后,承训单位应按照验收合格项目且该项目中仍连续在岗的培训对象人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剩余的补贴资金。
八、禁止重复享受产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情形有哪些?
(一)针对同一培训对象在1个自然年度内,同一承训单位只可申领一次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补贴或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
(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承训单位不再享受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补贴或技能人才提升培训项目补贴。
(三)培训对象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以申请补贴时为准。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计入补贴人数。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补贴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本细则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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