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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领暂行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6-07-10 10: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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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莞爱人才”相关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领暂行细则》的通知

  一、政策目的

  为落实《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修订)》(东人社规〔2026〕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的规定,以及《东莞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实施办法》(东教育规〔2025〕5号)第十八条关于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的规定,明确申领条件和申领程序等事项,结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购房补贴申领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产权型住房保障政策或房改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不含我市人才购房优惠活动)。

  2.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含就业类申请人和创业类申请人,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类别为准,下同)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类别为准,下同)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B类或以上人才。

  3.申请人首次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前,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

  4.申请人自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之日起(含当日),以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5.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中,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以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核定的单位为准,下同)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满足相应的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

  (二)购房补贴税前标准如下:

人才类别

购房补贴税前标准

(不高于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A类

最高600万元

B类

最高400万元

C类

最高300万元

D类

最高120万元

  三、生活补贴申领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申领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D类或以上人才;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B类或以上人才。

  2.非柔性引进的申请人中,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生活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柔性引进的申请人须满足相应的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A类人才每年累计达3个月(含)以上,B类人才每年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

  (二)生活补贴税前标准如下:

人才类别

生活补贴税前标准

A类

200万元

B类

100万元

C类

60万元

D类

30万元

  四、新引进补贴申领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申领新引进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在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引进至我市。

  2.申请人须获分类评价确认为我市E类人才。

  3.就业类申请人自获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结果当月(含)至申请新引进补贴时须在我市工作;创业类申请人在我市创办的单位须正常运营,若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若该单位属其他类型单位,则申请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新引进补贴税前标准如下:

人才类别

新引进补贴税前标准

E类

10万元

  五、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领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申领能力提升培养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我市户籍。

  2.申请人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须连续在我市工作(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

  3.申请人申请能力提升培养资助时已与我市用人单位(党政群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除外)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正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以在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

  4.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我市工作期间(以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为准,须两者同时符合条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通过职称评审取得正高级职称,或通过考试、评审或认定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税前标准如下:

分类

条件类别

税前标准

学历(学位)类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3万元

职称类

取得正高级职称

4万元

技能类

取得S级/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万元

取得T级/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万元

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万元

  六、申领程序

  本细则有关待遇每年限期集中进行申报和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本细则有关待遇的申报公告,明确当年申报时间、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事项。

  (二)提交申报。申请人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在申报时间内通过指定途径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在莞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初审;对有存疑情况的申请人,初审部门可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以实地考察结果作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的依据。有存疑情况无法核实的,初审部门可标注提请复核部门作进一步审查判断。

  (四)部门复核。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下同)按照职能分别对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其中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进行核查,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对创业类申请人是否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第一大股东身份在我市创业的情况进行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能对本细则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对有存疑情况的申请人,复核部门可会同初审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以实地考察结果作为申请人是否通过复核的依据。

  (五)重复补贴(资助)和安全信用审查。复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就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征求市委人才办、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本部门除外),以及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应不再享受或暂停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扣减重复补贴(资助)金额。

  (六)补贴(资助)名单公示和确认。复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就通过重复补贴(资助)和安全信用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情况形成补贴(资助)名单。申请人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不作公示的,在申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时可不作公示。

  初审部门、复核部门发现申请人填写的申报信息或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可视情况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在限期内未按要求补正的,驳回其补贴(资助)申请。

  七、其他说明

  (一)在《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中规定只享受服务措施、不享受补贴措施的人才,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

  (二)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在经我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创飞地平台的,该用人单位可视同我市用人单位。

  (三)根据《共建台湾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若干措施(修订)》(东台港澳通〔2025〕13号)有关规定,本细则规定的能力提升培养资助申请人是中国台湾籍居民的,可视同具有我市户籍。

  (四)本细则有关待遇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以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登记地为准;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登记地是在经我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创飞地平台的,申请人所属镇(街道、园区)参照其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的归属镇(街道、园区)执行。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以申请时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准;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引进补贴申请人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其规定:

  1.非柔性引进的就业类申请人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所在用人单位以其申请时的我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单位)为准;申请人属前述情况且为我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须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的,所在用人单位为该事务所。

  2.非柔性引进的就业类申请人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或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时经我市有关部门同意参照中直、省直驻莞机构执行的机构)人员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在用人单位为该驻莞机构。

  3.非柔性引进的创业类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在我市创办的单位。

  4.柔性引进的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为三方工作协议中签署的我市工作单位。

  (五)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有关待遇的首次申请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七)在本细则实施期间作出的补贴(资助)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细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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