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0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东人社函【2026】63号。
简述:东莞市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2.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
初次申请
1、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4、工资支付凭证和医保缴费记录;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再次申请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2、工资支付凭证和医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向参保地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审批通过后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网办路径: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立即办理。
其他事项:
1.建议补贴对象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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