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解读

时间:2026-08-26 15:4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0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东人社函【2026】63号。

  简述: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并新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给予用人单位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应提交材料:

  初次申请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应在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

  4、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再次申请(满足条件可以免申请,定期发放后续补贴)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应在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到单位注册所在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审批通过后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网办路径: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立即办理。

  其他事项:

  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相关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通过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按月填报其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

  3、首次补贴申请审批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在岗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发放后续补贴,无需用人单位再次申请。

  4、对补贴期限届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予以二次安置,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及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次安置补贴期满后,不得继续安置。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