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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6 11: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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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

  2.《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28号)

  6.《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1〕28号)

  简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获评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获得“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将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向被评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向被评定为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依法将评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报告。

  二、评定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在我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满2年;

  (三)承诺自愿参加并遵守《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各项要求;

  (四)此前未获得诚信服务等级。

  (五)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申请前2年内,未按时参加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公示的;

  2.申请前2年内,许可、备案或者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向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3.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申请前2年内,受到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5.被刑事立案侦查且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

  6.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

  7.申请前2年内,不配合或未如实参与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数据统计、材料报送工作的。

  三、评定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等级期限:

  诚信服务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五、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机构自主将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人社分局→人社分局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意见→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定并作出拟定结果→市人社局门户公示评定结果→市人社局公布评定结果、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并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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