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2008〕38号
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范围、对象、时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劳动保障部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省属技工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广东省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不含深圳市。下同)。
(二)发放对象。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智力扶贫资助的学生和享受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发放时间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从2007学年(9月份)开始发放,每人每年1500元,共资助两年,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助学金分10个月按每月150元标准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办法
(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技工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地方所属技工学校所需经费,省内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生源地或学校所在地属于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属于欠发达地区市、市辖区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地级市、市辖区财政负担60%;属于欠发达地区县(市,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县(市)财政负担40%;属于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地级市、县财政负担20%。
(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生录取时,各技工学校应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1、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出,学生报到注册,即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农村户籍学生须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证明材料附在申请表后面)。初审结果在校内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为保证学生入校与国家助学金发放同步,2008年4月15日前,各省属技工学校、各地级以上市根据上年度在校生数及生源状况提出200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上报到省。从200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技工学校根据上年度在校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汇总所属技工学校预算申请并逐级对口上报。各省属技工学校、各地级以上市预算申请上报省的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每年8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中央和省财政应分担的经费下达到各市和各省属技工学校;8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局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下达到所属各技工学校。各技工学校于经费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国家助学金。
各技工学校要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途退学、辍学的学生从其退学、辍学的下一个月起,终止领取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四)各技工学校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简称汇总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局汇总所属技工学校上报汇总表后逐级上报。各省属技工学校、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含省)负责将所属技工学校汇总表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2007学年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与发放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7〕220号)和《财政部关于追加2007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7〕401号)的要求,为做好2007学年秋季入学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请各技工学校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后,填写汇总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汇总所属技工学校上报汇总表后,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简称统计表)并逐级对口上报。以上汇总表、统计表上报省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四、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各技工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开展学费减免、勤工俭学、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指导和支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粤府〔2007〕92号文规定的分担比例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将资金下达至学校,确保政策的落实。
(三)各地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下达的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助学金的时间,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技工学校发放管理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附件: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5.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户籍和生源地划分说明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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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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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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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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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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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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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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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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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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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 性质 |
□ 农村(含县镇) □ 城市 |
主要收 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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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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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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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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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 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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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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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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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 签字 | ||||||||||||||||||
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
负责人: (公章)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附件2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技工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技工学校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包括公办技工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外省籍在广东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智力扶贫资助的学生和享受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学生须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附件3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 ||||||||||||||||||
学校名称: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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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户籍性质 |
身份证号码 |
资助 金额 |
银行卡号码 |
年级 |
生源地 (×省×市×县(市)区) |
省内生源分布 |
生源地区 |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 |||||
扶贫县 |
珠三角 |
欠发达 县 |
欠发达区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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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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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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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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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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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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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2.为便于合计,相同生源地学生依次排序归类。具体顺序为:第一,扶贫县学生;第二,珠三角学生;第三,欠发达县学生;第四,欠发达区学生;第五,外省学生。 3.“省内生源分布”、“生源地区”和“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外省生源不用填 “省内生源分布”栏。 4. “扶贫县”、“珠三角”、“欠发达县”和“欠发达区”分别指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恩平市)、经济欠发达县(市,含恩平市)和经济欠发达县级区,具体见填表说明(附件5)。 5.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小少民族(22个):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6.划“--”的位置不用填。 |
附件4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填表单位: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项目 地区 |
人数 |
生源分布(人) |
财政资金(万元) | |||||||||
总计 |
其中:人口10万以下少数民族 |
地区 |
人数 |
总计 |
中央和省财政 |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 |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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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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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不含恩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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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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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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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 |
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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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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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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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本级财政分担资金:_______(万元) |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户籍和生源地划分说明
一、户籍界定
1.“广东农村户籍”是指本省的农业户口(含居住镇的农业户口)。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无法按农业户口核定学生的地区,可按改革前的户籍分类情况或农村居民(指户籍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来核定户籍。
2.“城市、县镇家庭经济困难”是指由我省城市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
二、生源地划分分类
(一)省内地区分类情况:
1.扶贫重点县(16个县):新丰县、乳源县、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陆河县、清新县、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揭西县。
2.珠江三角洲地区(34个地级市和县级市、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萝岗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东莞市、中山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3.经济欠发达县(53个县、市、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乐昌县、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曲江区、梅江区、兴宁市、梅县、平远县、蕉岭县、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陆丰市、海丰县、恩平市、阳春市、阳东县、阳西县、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电白县、四会市、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饶平县、潮安县、普宁市、揭东县、惠来县、云城区、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
4.经济欠发达县级区(20个县级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浈江区、武江区、源城区、惠城区、汕尾市城区、江城区、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茂南区、茂港区、端州区、鼎湖区、清城区、湘桥区、榕城区。
(二)省份地区分类情况:
1.东部省份(9个省、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2.中部省份(10个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3.西部省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个兵团及3个自治州):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兵团及享受西部政策的吉林延边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湖南湘西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