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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2-09-25 02:10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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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1997年-2000年)

一、序言

(1)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儿健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服务,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服务,是今后三年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任务。

(2)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是指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领导,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指导,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的评价和认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工作体制。它包括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质量保证和监督检查四个系统。尽快建立并完善这一体系是保证正确实施技能鉴定的必要条件,是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基础,对促使劳动者参加培训和提高素质具有积极作用,对规范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3)《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确立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地位,劳动部《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的意见》和《职业技能开发"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也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提出要求。本万案根据上述法律和规划,对1997年至2000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进行具体安排。

二、工作目标

(4)从1997年到2000年,这一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出发点,以"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为基本原则,尽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的覆盖面明显扩大,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在社会上明显增强,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到2000年,要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国家财产、人民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5)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系统。劳动部要加紧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力争在1998年出台。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劳动部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地方法规配套工作。逐步建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职业技能鉴定依法行政。

(6)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系统。组织实施系统应从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劳资机构要在劳动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基础工作,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保证鉴定工作质量。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建立一批能够满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加强规范化管理。

(7)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的生命线,是树立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行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职业技能所(站)的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置,提高考评人员队伍素质,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网络,完善考务管理,严格证书核发,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能够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8)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系统。要尽快形成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制度,加强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实行鉴定质量的督导制度;要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监督机制,打击伪造资格证书、乱办技术等级培训班等不法行为,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9)职业技能鉴定是面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牢固树立为劳动者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效益,是否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仟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根据统一的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严守规范,确保质量,坚决反对削弱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损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形象的行为与做法,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0)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促进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为就业服务的方向;推动职业培训改革,规范职业教育,引导劳动者自觉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就业;要通过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在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结合上发挥重要作用。

(11)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方向。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加强协作与沟通,共同做好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在政策保障、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配合,互相支持,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

四、主要工作

(12)稳步发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要尽快制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资格条件,报劳动部审定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布局规划,严格审批程序,积极稳妥地扩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管理和年检,每年年检后,由劳动部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13)加快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开发车工等6个示范职业(工种)的国家题库的同时,制定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布局规划。有关地区、部门应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题库地方分库和行业分库建设,尽快完善国家题库网络,逐步扩大国家题库统一命题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以满足全社会对鉴定工作的需要。在国家题库正式运行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题库中提取试题,并按要求使用"国家题库统一命题合格"证签。国家题库末及开发的职业(工种),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专家统一命题,保证命题质量。

(14)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考务报表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考务管理制度,建立包括鉴定公告、资格审查、考评员选派、考场监督、成绩审核和统计报表等项内容的标准化的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15)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考核大纲及聘任、使用管理的要求,实行考评人员资格培训和考核认证制度。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考评技术。同时,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评议制度,注重做好对他们考评过程的管理。

(16)实行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结合、规范鉴定工作秩序。建立鉴定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机制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劳动部的要求,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对考评过程、考评人员工作行为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17)完善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加强证书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和证书填写格式及编码方案,严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并按照国家关于证书验印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证书印鉴使用办法。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防止伪造、假冒证书流入劳动者手中。

(18)在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中,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覆盖面。要指导各类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设置和开展教学活动,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19)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密切合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服务,力争到2000年,实现规定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0)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积极参与和指导、支持企业的工人培训和考核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有计划地对在职技术工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利用本企业场所对在职技术土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提供政策指导,并在考核命题、考务管理、考评人员培训、鉴定工作组织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与业务服务,引导企业工人考核尽快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轨道。

(21)加强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已批准建立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部门,应先行选择10个工种进行试点,并做好相应基础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试点工作中,应主动与地方劳动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劳动部门也应主动加强与行业部门的联系,在做好综合管理的同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业务服务。

五、保障措施

(22)在新职业、新工种领域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以适应我国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变动的需要。抓好新职业、新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近期要在秘书、推销等职业开始实行国家统一组织标准、规范、教材、命题和考核鉴定一体化运行;并继续搞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23)抓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的落实,尽快出台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配套法规政策,为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技术标准规范的推广,完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24)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担负着鉴定的具体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解决开办经费和日常经费,从资金方面解决他们的经费保障问题;要明确行政部门和事业机构的职责分工,更要形成相互配合、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

(25)研究确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范围和从业、执业资格的技术等级要求,制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办法。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人控制和凭证上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综合管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职业培训、劳动就业、劳动监察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26)在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推广综合性培训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的工作中,在配合职业培训改革和就业与再就业的工作中,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综合运用培训、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支持和需求导向,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范围,增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力度。

(27)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队伍。按照"科学严谨、开拓进取、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方针,建设一艾思想、技术和工作作风都过硬的队伍。今后三年,由劳动部和地方、行业对全国的鉴定工作人员组织一遍轮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28)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建设为核心,带动行业、地方专家队伍发展,并与分类、标准、规范、教材专家队伍有机结合。加强各地各部门的业务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水平。

(29)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我国证书制度逐步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并在一些重要职业(工种)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互认。与此同时,劳动部门对进入我国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执行审批和注册手续,防止出现国外证书引进中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 。

(30)保证经费投入。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经费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筹措资金:一是争取纳入职业教育经费预算;二是争取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三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一定比例用于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四是开展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考核鉴定费用;正是争取社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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