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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2-09-25 02:32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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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

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8〕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民办职业技术教育收费,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之中,不得另外收取。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备案制度。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备案。广州地区省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备案。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方式见附件1。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规定,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5年内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所有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三、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实行核准制度。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省教育厅核实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广州地区省属民办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当地教育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执行。住宿费核准方式见附件1。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以及宿舍水电费的分摊和收费,按《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4〕56号)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四、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五、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费。具体退费规定见附件3。

六、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以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发生的各项费用。省统一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收费项目实行定期公布结算,多退少补管理。具体项目、标准和相关规定见附件4。

七、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在收费标准备案或核准后,按规定如实填列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向省物价局申领,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学校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换领新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和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学校网页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政策调整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学校网页等形式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九、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价格管理各项制度,按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建设的通知》(粤价〔2007〕197号),配备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负责日常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

以及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准方式和程序

一、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以及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定方式

(一)学费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资质,包括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层次、在校生人数等,学费备案申请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因,原学费备案表 (新办民办学校无需)以及新标准的《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表》(见附表1)。

3、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一学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新办学校或专业应提供生均培养测算成本。

(二)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准应提供的材料

1、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与学费备案同时申请无需)。

2、住宿费核准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原因,原住宿费核准表(新宿舍无需)以及拟调整标准的《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核准表》(见附表2)。学校提出的各类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应符合附件2规定的学生宿舍档次划分条件和收费标准上限。

民办学校提供的一切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定程序

1、学校如实备齐上述材料和证明,填写《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表》或《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核准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表》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核准表》由学校用A4纸按照规定格式自行印制,或从广东价格信息网下载。广东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gdpi.gov.cn。

2、学校将上述材料和证明等先送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并在《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表》或《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核准表》上盖章;再送物价部门核定盖章,并出具《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文书》或学生宿舍住宿费核准批文,分别发送学校所在地物价部门、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民办学校。
 

附表1: 

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表

   

                                              单位:元/生?学年

学校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址:                        联系人:        电话:

专业名称

学  费

专业名称

学  费

  

  

  

  

  

  

  

  

 

 

 

 

                   以上学费标准自       学年起执行。

 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物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广州地区省属学校一式五份,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学校一式三份。

2: 

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核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

学校

名称

联系人

学校

地址

联系电话

宿舍

名称

宿舍

等级

基本条件

申请

标准

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

物价部门核准标准

以上住宿费标准自    学年起执行。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物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广州地区省属学校一式五份,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学校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应严格依据核准的标准收费。 

附件2: 

宿舍类别

设备与条件

收费标准

备   注

普通学生宿舍

6人以上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有公共漱洗间、卫生间,有床架、书桌。

500

1、表中的住宿费标准已包含每生每月4至5立方米水和8至10千瓦时电。一级以上学生公寓,学校每月要免费为学生提供不低于1.6立方米的热水。

2、介于上下两类宿舍条件之间的收费标准可在两类标准之间调整定价。

3、宿舍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提出并报教育或劳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二级学生公寓

6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5平方米小于7平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等设备,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750

一级学生公寓

4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7平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风扇、室内有供热水设备等,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1200

引资新建公寓

4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7平方米,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有床架、书桌、储物柜、室内有供热水设备等,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

1500

附件3: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退费规定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附件4: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证件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件时,不得收取工本费。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收取工本费。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每证不超过3元,毕业证每证不超过20元。

(二)证明资料费。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学校应免费为学生开具不超过5份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超过5份的以及毕业离校后重新回校开具证明资料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中文版每份不超过20元,外文版的每份不超过40元。

(三)学生课外使用学校通讯网络的,可收取通讯网络费(含网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元,按时计费每小时不超过1.5元。

(四)直供学生宿舍热水费每立方不超过25元。

(五)为学生提供打印、复印服务费,A3纸0.2元、A 4 纸0.1元。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代学生订购课本教材,每学年可向学生预收不超过400元的课本教材费,课本教材费按学年结算公布,多退少补。

(二)学校为学生代办校园一卡通每张不超过30元。

(三)学校可为在校学生代办平安意外健康医疗保险,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30元。

(四)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根据需要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军训服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每生费用最高不超过65元。

(五)学校为学生代办身份证的,可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居民身份证办证费每证20元, 遗失身份证补办每证40元。代毕业生迁移户口的,每生代收迁移证费4元;代暂缓就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按实收取邮寄费。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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