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税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我市自2019年5月1日起,以2018年4月工伤保险费率为费率基础统一阶段性下调50%,即我市所有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除建筑业企业等按项目不记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外)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阶段性下调30%的基础上再下调50%,累计下调幅度为65%,执行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