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
二、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低于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4%),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精神认定为参保困难企业的企业。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政策界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办理流程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的同时,填写《广东省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申报审核表》办理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事宜。
五、其他事项
已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