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2月16日联合发布,现转发给你们。按照相关规定,我市自2016年4月1日起贯彻实施《办法》,并对我市现行相关工作进行调整、执行。其中“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的通知》(东社保函〔2011〕25号文)执行,即“按300元/次的定额标准执行”,日后相关标准发生调整时,将参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