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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2号)(已废止)

时间:2016-05-29 07:51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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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520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困难高校毕业生生活负担,推动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已落户东莞并在本市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期间按本办法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按月申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理申领的时间为每月的20日至月底。

    第四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

    2. 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属持有城乡低保证家庭的,需提供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属持有五保供养证家庭的,需提供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属持有特困职工证家庭的,需提供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属持有扶贫卡家庭的,需提供扶贫卡原件及复印件;

7. 属持零就业家庭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未参加东莞市社会保险或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2. 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

第五条  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公共服务登记并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临时生活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公共信息网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七条  在申领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后,当月需到就业服务部门接受一次就业服务,才可申领下一个月的补贴。

    第八条  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贴,需在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实现就业的;

(二)连续2个月不接受就业服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原《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普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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