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人发〔2017〕31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第一批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认定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具体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见《实施办法》第六条。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截止时间和受理部门
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地址:申请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见附件2)。
四、注意事项
(一)本批次计划认定1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评审专家以“统筹总量、合理分布、择优评选、示范带动”为评审原则,对照《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表(试行)》(《实施办法》附件6)的各项要素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的综合排名情况择优选取。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请自行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站(http://rlzyj.dg.gov.cn/)下载相关申请表(如下载有问题,可联系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或市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
(三)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审核时查询社保数据为依据。
(四)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和市人力资源局将对提交申请的孵化基地开展实地核查,届时请予以配合。
(五)第二批孵化基地认定计划于2017年底开展,具体事项将另行通告。
附件:
1、东人发〔2017〕3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7年5月8日